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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区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稿件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时间: 2023-10-17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民政厅 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全区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宁残联发〔2023〕78号

各市、县(区)残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乡村振兴局:

  现将《全区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区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切实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实施美丽乡村“七大工程”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快全区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统筹利用各方面残疾人服务资源,普遍建立乡镇(街道)‘阳光家园’‘残疾人之家’”。自治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残疾人服务网络中,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两级设施和网络较为薄弱,乡镇(街道)残疾人服务机构整体发展不足,统筹提供助残服务质量机制不畅。乡镇(街道)是推动各项惠残助残政策落实到“最后一公里”的关键一环,是优化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力量。加强乡镇(街道)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建设,对于完善我区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关爱服务网络、聚合关爱服务资源、畅通关爱服务机制、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以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为落脚点,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因地制宜的思路,把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建设成为服务残疾人的综合服务平台,压实县(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属地责任,强化政策联动、资源整合、供需对接、多方参与,不断完善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大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增强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基本原则

  1.融入大局、统筹推进。推动将残疾人工作融入基层工作大局,依托现有资源建设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将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组织建设同残疾人之家建设统筹谋划、一体推进,努力建设集聚合力、富有活力的基层助残综合服务平台和工作平台,实现“乡镇(街道)有机构、村(社区)有服务”。

  2.以人为本、精准帮扶。通过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入户访视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残疾人困难和需求,通过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提供基础性、兜底性的基本服务,努力满足残疾人多层次、个性化需求。优先保障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脱贫监测户和有需求的精神、智力和重度视力、肢体残疾人,逐步向其他类别、等级特殊困难残疾人延伸。

  3.内外协同、融合发展。将残联各项服务与基层社区服务、社会助残服务有机结合,以服务整合推动资源集聚、政策集成。充分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鼓励支持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提供社会支持服务。借势借力基层组织建设、养老、医疗卫生、就业等政策措施,探索形成养老助残、康(医)养结合、就业康复融合发展的工作格局。

  4.因地制宜、试点先行。坚持需求导向,因地制宜、试点先行,依托现有设施嵌入一批,利用闲置设施改造一批,科学布局改建一批。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规模应符合残疾人需求和基层实际,不贪大求全,不求新求异,做到一家多能、一园(室)多用,规范管理、安全运行,选址应融入当地“30分钟社区生活服务圈”,交通便利、适宜残疾人出行。

  (四)主要目标。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以“忘忧草”作为品牌,将快乐、幸福、安康作为品牌内涵和目标追求,通过共融、共促、共创,努力为残疾人提供一个融入社会、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幸福家园。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以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为导向,依托乡镇(街道)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集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社区康复、助残服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机构,采用“平台+服务”的形式,汇集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资源,为各年龄段、各类别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常态化的基本服务。2023年底前,在全区10个左右乡镇(街道)开展残疾人之家建设试点;到2024年底,全区乡镇(街道)覆盖率达到40%以上;到2025年底,全区乡镇(街道)覆盖率达到80%以上,基本实现基层残疾人服务阵地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建设主体。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建设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推动、部门配合、社会协同的原则推进,县(区)、乡镇(街道)是建设主体,各级残联、民政、财政、卫健、住建、人社、文旅、乡村振兴等部门是指导单位。自治区残联负责指导各地制定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工作任务、推进时间安排、运营管理模式等。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或在残疾人居住较为集中的村(社区)建设的残疾人之家项目,统一名称为“xx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依托现有机构转型而成的,加挂“xx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牌子。项目建成后,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范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二)明确功能定位。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主要功能和服务范围包括:

  1.辅助性就业。按照自治区残联、发改委、民政等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宁残联发〔2017〕100号)要求组织开展,有条件的向集中就业、居家就业等辐射。

  2.日间照料。按照《城镇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服务规范》(DB37/T4241—2020)《城镇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规范》(DB37/T4240—2020)要求组织开展,有条件的向更多特殊困难群体覆盖。

  3.社区康复。按照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残联函〔2019〕206号)要求,依托社区卫生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康复服务。

  4.助残服务。开展残疾人证申请、两项补贴申请、辅助器具适配、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各项惠残业务“一站式”办理或上门代办服务。统筹志愿助残资源,与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等加强联系,实现资源共享、集聚发展。

  5.其它功能。根据残疾人需求,提供基本状况调查、集中托养、技能培训、文体娱乐、教育助学、法律维权、心理疏导、入户访视、能力评估等拓展延伸服务。

  (三)明确建设要求。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要达到以下要求:

  1.有合法运营主体。运营机构可以是依法在行政审批、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

  2.有适宜服务场所。依托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卫生服务机构、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以及残疾人康复机构、托养机构、集中就业机构、辅助性就业机构等现有公共服务设施,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接受服务。房屋建筑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场所达到消防、安全管理等要求。

  3.有配套设施设备。配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无障碍设施设备,以及用于办公、后勤服务等基本设施设备。

  4.有管理服务队伍。具备与服务功能相符的管理和服务人员,熟悉残疾人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能够尊重、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专职管理和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比原则上不低于1:10。

  5.有基本服务功能。根据残疾人需求和场地等条件,采取“3+N”的方式,在开展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社区康复或文化娱乐3项基本功能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不同类型的其他服务,不断丰富服务内容。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安全、财务等管理制度,落实为服务对象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要求,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和社会筹集资金依规使用。

  (四)明确保障机制。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坚持公益属性,建设运营保障要求如下:

  1.各级要将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自治区统筹残疾人事业发展、就业等方面资金,通过现行经费渠道按规定予以支持。各市、县(区)对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的建设、运营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补助资金从市、县(区)残保金中列支,不得挪为他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总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公开渠道捐助资金及物资,健全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机制。

  2.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可采取公建公营、公建民营、委托运营、民建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运营。支持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为残疾人提供普惠性助残服务。各市、县(区)残联要统筹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资金,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文化体育、家庭无障碍改造、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等项目,向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倾斜,通过合法合规的经费渠道予以支持。各级民政、人社、卫健、文旅、住建、乡村振兴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给予项目及经费支持,合力推进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规范化运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残联指导各地建立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建设工作台账,统筹推进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各县(区)要将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建设列入重点工作内容,在国家和自治区资金补助基础上,加大政策执行、资源统筹、资金支持力度。各县(区)残联要加强指导,建立健全由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牵头的助残服务工作机制,组织辖区有关单位和与残疾人之家相关联的服务主体共同参与,定期召开议事协商会议,研究解决建设运营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加强运行管理。各地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的监督、指导,确保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加大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实行机构和服务对象实名制信息管理,建立服务档案,实现动态管理。建立管理和服务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提高管理服务专业化水平。发展助残志愿者、社工队伍,健全志愿者服务长效机制,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要向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倾斜。加快制定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办法,强化残疾人托养服务、社区康复等标准落实,开展综合服务质量评定和服务满意度评价,不断提升管理服务质量水平。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指导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知晓度,增强残疾人、残疾人亲属及全社会认同感。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总结挖掘先进经验做法,坚持示范引领、以点带面,加强宣传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服务一人、解放亲人、安心众人”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营造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不断提高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各市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对辖区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建设运营给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提前实现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建设全覆盖,并逐步向条件具备的村(社区)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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